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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于基金截数时间后之任何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办理。详情请与本行职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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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保证基金之认购费及赎回费,请参照有关基金之认购章程/说明书。

以下收费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1. 认购费
    • 一般为3% - 5.5%

  2. 赎回费
    • 一般为0% - 0.5%

  3. 转换费(适用于同一基金公司之基金转换)
    • 一般为0% - 1%

    注意事项:

    上述各项收费之具体详情请参阅有关基金之单张、认购章程/说明书,并以基金公司之最新公布为准。有关月供基金计划费用详情,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或向分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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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网上银行提供以本行为分销商的指定开放式基金及仍在发售期内的保证基金,供客户办理网上认购。

  1. 投资取向问卷
    • 若您没有填写过投资取向问卷,或所填写之投资取向问卷已超过指定时期,于进行基金认购前,请先填写问卷。

      (请注意:按证监会指引,客户于认购基金前须了解投资取向。当您完成问卷后,我们将为您提供分析结果,包括您的投资取向类型及合适的基金种类。若您以联名账户进行基金认购,将以您个人投资取向作分析。)

  2. 进阶搜寻
    • 按下「进阶搜寻」按钮将连结至基金资讯网页,让您浏览更详尽的基金资料。

  3. 受限制购买及/或持有该基金之国家的人士
    • 基金将限制某一/某些国家的人士认购及/或持有该基金,请在“人士”位置按下,以查閱受限制之国家名单。

  4. 结算货币
    • 您可选择以港币或基金货币认购基金,若基金货币为外币而您选择以港币进行结算,银行将按交易时之即时兑换价将外币认购金额折算为等值港币金额扣账。

  5. 结算账户/结算金额
    • 完成认购交易后,结算金额(等值认购金额及认购费,如有)将即时在证券结算账户内扣除或被冻结,被冻结金额将于认购期结束前或银行指定日期前在证券结算户内扣除。

  6. 认购费
    • 实付之认购费用,将列印予「基金认购合约」内。
    • 有关费用详情请参阅 “费用” 或基金认购章程/说明书。

  7. 注意事项
    • 若您所认购之基金于证券账户内已有结余,再次认购时,派息类别将自动设定为与结余基金相同。若您欲更改该等结余基金的派息类别(如适用),请亲临本行任何一间分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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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1. 赎回单位
    • 您可选择赎回“全部”或“部份”基金单位,若选择“部份”,请输入单位数目,惟请注意须符合「最低赎回单位」及「最低结余单位」的要求。
    • 赎回单位数量以小数位后两个位为限,全数赎回则不受此限制。

  2. 结算货币
    • 赎回款项将以基金货币收取。若基金货币为外币而您的证券账户未有外币结算账户,银行将按进行结算时的兑换价将赎回款项折算为等值港币存入您的港币结算账户。

  3. 注意事项
    • 由于保证基金有其指定之赎回申请截止日及交易日,请参阅有关之基金认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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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

您可透过网上银行将基金单位赎回后再认购同一基金公司或其他基金公司之基金。不同基金公司之转换交易,将视为一笔赎回及一笔认购交易处理。
  1. 转换–赎回
    • 您可选择转换“全部”或“部份”基金单位,若选择“部份”,请输入单位数目,惟请注意须符合「最低结余单位」的要求。
    • 转换-赎回单位数量以小数位后两个位为限,全数转换-赎回则不受此限制。
    • 若转换-赎回之基金的基金货币与转换-认购之基金的基金货币不相同,转换-赎回交易之款项将以转换-认购交易时的银行汇价兑换折算。

  2. 转换–认购
    • 同一基金公司之基金转换,赎回及认购交易一般可于交易当天进行(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时间内)。
    • 若属不同基金公司之间的基金转换,则须于完成转换-赎回交易之结算的当天(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时间内),方进行有关之转换-认购交易。一般来说,赎回及认购交易相隔约7个工作天。
    • 若属同基金公司间的转换,转换-认购之基金的派息类别须与转换-赎回之基金相同。若属不同基金公司间的基金转换及您已持有该拟认购之基金单位,则派息类别将与该基金结余相同。

  3. 费用
    • 若为同一基金公司转换,将视乎该基金公司之转换费。有关费用详情请参阅 “费用” 之转换费或基金认购章程/说明书。
    • 若为不同基金公司转换,将按进行转换-认购的基金之最新认购费收取。有关费用详情请参阅 “费用” 之认购费或基金认购章程/说明书。

  4. 注意事项
    • 若转换基金尚未完成手续,银行将不接受新的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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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料

您可查询指定证券账户项下所有以银行代理人名义托管之开放式基金及保证基金结余资料。

  1. 基金资产摘要
    • 包括处理中之已赎回基金单位数目及已完成交收并可作赎回之可用单位数目。

  2. 未结算基金资产摘要(如适用)
    • 已认购基金但尚未进行结算的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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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纪录

您可查阅当天或过去45天所有经分行及网上银行进行的交易。您可按「参考编号」的超连结查阅交易的详细资料。「中银理财」/「南商理财」/「集友理财」/「智盈理财」/「自在理财」客户可查阅过去90天的交易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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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纪录

您可查询现时持有之基金不多于12期之派息纪录。您亦可查询最近三个月内已赎回基金之派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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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供基金计划

透过网上银行,您可新增及删除月供基金计划、更改每月投资金额、供款货币(只限港元及基金货币)及扣账户口、查询月供基金详细资料。月供基金计划只适用于本行指定之开放式基金。

  1. 认购费
    • 您须为每月之月供基金认购交易缴付认购费,有关费用将按每月投资额的若干百分比计算。详情请参閱 “费用” 或基金认购章程/说明书。
    • 实付之认购费用,将列印于『月供基金计划认购合约』内。

  2. 供款日期
    • 供款日及认购交易日为每月20日,若遇周六或香港假期,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进行扣账及认购交易。

  3. 扣账户口
    • 若透过结算账户支付每月供款,供款金额将于指定的供款日零晨进行扣账,请确保账户于供款日存有足够款项以缴付供款。
    • 若以中银信用卡支付每月供款,银行将于指定供款日前两个银行营业日或其他的指定日期从信用卡账户扣数,请确保信用卡已备有可用的信用额缴付供款。(只适用于个人客户)

  4. 每月投资额
    • 月供基金计划之每一基金的每月最低供款为港元(HKD)1,000元。
    • 信用卡月供基金计划之每一基金的每月最高供款额为港元 (HKD)20,000元,以结算账户支付供款则不设最高限额。

  5. 计划开始日期
    • 于网上新增月供基金计划,计划开始日之生效日期为新增交易日之下一营业日。

  6. 更改或删除计划
    • 必须于供款日前两个银行营业日或其它的指定日期前完成申请。

  7. 注意事项
    • 若连续三期未能成功供款,银行将终止有关计划。
    • 银行暂不提供派息类别为“现金”的基金供网上开立月供计划。
    • 若您拥有一个或以上的月供基金计划,而于供款日指定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够支付所有月供计划的款项时,银行将有绝对权利决定如何分配有关供款及认购交易,一般会根据有关基金之月供计划开始日期、每月投资额(大额优先)及基金编号或其他因素条件处理您的月供基金计划。
    • 若您于供款日指定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月供基金计划的供款,银行可(但并无责任)选择其他同名账户进行扣账。
    • 如开立「月供基金计划」后之12个月内终止计划,银行保留权利酌情收取总投资金额计的2%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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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类别

基金公司有不同的派息政策,也并非所有基金都会派息。如只派发现金,或再投资于同一基金以增加持有单位,或可供阁下选择现金或再投资。有关基金公司之派息政策请参阅基金认购章程/说明书。

  • 如派息类别选择“现金”,派息(如有)将以与基金相同货币的现金收取,并存入阁下之证券账户的指定结算户口,或若派息款项为外币而阁下并无外币结算户口时,派息款项将以结算时的当时兑换价先折算为港币,再存入阁下之港币结算账户。
  • 如选择“再投资”,派息将自动再投资于同一基金以增加持有单位。
  • 如派息类别显示为“不适用”,代表该基金并不派息或已在单位价格中反映。

      请注意:
    1. 在认购基金时,若您所认购之基金已有结余在本行之证券账户内,若您再次认购相同基金,其派息类别将自动设定为与该等结余基金的相同,您若欲更改该等结余基金的派息类别(如适用),请亲临本行任何一间分行办理。
    2. 本行暂不提供派息类别为“现金”的基金供网上开立月供计划。 您若有需要,请亲临本行任何一间分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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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价提示

  • 请先到「个人助理」项下的「电子提示」进行登记以享用「基金到价提示服务」。
  • 本服务只适用于持有单名账户的网上银行客户。
  • 您可设定最多10条基金到价提示,不包括已发送/过期/失效的到价提示。
  • 您可自订指定基金的到价水平。当指定基金的参考价格达至预设到价水平时,您将于翌日收到本行发出的到价提示电邮。到价提示电邮一经发出,有关到价指示将不再有效。如欲追踪有关基金的价格,请再次设定到价提示。
  • 新增到价提示的截止时间为交易日晚上八时,于交易日截止时间后或于非交易日新增的到价提示将于下一个交易日生效。
  • 您可查阅最近 90日内已发送/过期/失效的到价提示的纪录:
    「已发送」:您所指定的基金于有效期内已触及到价水平,并已发送提示;
    「已过期」:您所指定的基金虽然于有效期内未曾触及到价水平,但有关提示已过期;
    「已失效」:您所指定的基金于有效期内未曾触及提示水平,但有关基金已不再提供估值资料。
  • 如指定的基金于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如基金清盘或转为非证监会认可基金等)不再提供估值资料,相关的到价指示将会即时失效,本行无须事先通知。
  • 个别基金可予认购、转换或赎回的供应情况以及交易渠道或会不时更新。基金可供设定到价提示并不代表其实际上可予客户认购、转换或赎回,基金的供应情况及交易渠道概以实际交易时的情况为准。
  • 本服务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本行不会承担因服务延误或资料不正确所引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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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编号

  • 所有经分行或网上银行进行之基金认购、赎回、或派息等交易均提供一个参考编号,该参考编号将列印于有关基金交易合约或通知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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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编号

  • 经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的交易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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