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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以中文及英文發出,如有任何歧義,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兹通知本行已修訂《服務條款》並將於2024年12月1日(「生效日」)起生效。隨函附上的修訂詳情,「A部分」列出《服務條款》內「第2部分:銀行服務」的修訂重點及「B部分」則提供各項修訂的詳情,以便閣下參閱。
請注意,自生效日同日起,若閣下繼續在本行擁有任何賬戶或使用本行任何服務或功能,即代表閣下承認及同意《服務條款》所作的修訂是對閣下具有約束力。若閣下不接納有關修訂條款,本行可能無法繼續為閣下提供服務。閣下如對修訂有任何查詢或回應,請致電本行客戶服務熱線(852) 3988 2388。
經修訂後的《服務條款》將於生效日起上載於中銀香港網頁(www.bochk.com)(主頁 >「服務條款」)及擺放於本行各分行供客戶參閱。如本通知的中、英文版本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備註:
客戶亦可於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以前在中銀香港網頁(www.bochk.com)(主頁 >「最新消息」>「有關《服務條款》修訂通知」)下載有關客戶通知,此日後客戶未必能夠查閱或下載有關客戶通知。
A部分:修訂重點
《服務條款》第2部分:銀行服務
新增條款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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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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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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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透過電話及/或電子渠道提供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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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客戶透過電話及/或電子渠道提供指示時均受此等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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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修訂詳情
《服務條款》第2部分:銀行服務
新增條款14為:
14 透過電話及/或電子渠道提供指示
14.1 客戶可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如適用)向本行發出的同一賬戶名稱項下的同幣轉賬、外幣兌換、定期存款、貸款、信用卡、投資及保險指示的種類,應受制於本行不時就同一賬戶名稱項下的同幣轉賬、外幣兌換、定期存款、貸款、信用卡、不同投資及保險產品訂立的限制、條件或確認程序。
14.2 就與客戶的電話及/或電子渠道對話,客戶在此授權本行可以書面及/或錄音及/或任何其他形式記錄該等通話/通訊內容。本行可視該等通話/通訊記錄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的證據。本行有權視乎所需決定該等通話/通訊記錄的保留時限。
14.3 所有由客戶/或其他被授權代表(如適用)有關客戶就同一賬戶名稱項下的同幣轉賬、外幣兌換、定期存款、貸款、信用卡、投資及保險交易操作其賬戶之人士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的指示將對有關客戶構成約束力。
14.4 凡多於一位的賬戶持有人/被授權簽字人(如適用)共同簽署,即使客戶就簽署安排向本行有特別指明,本行可按其酌情權,接受和執行由任何一位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一位被授權簽字人(如適用)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單獨發出之指示,及於各方面對有關所有其他客戶構成約束力。
14.5 本行有有關措施認證由客戶或其代表(如適用)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或意圖發出的指示或核實任何發出該指示的人士的身份。但本行於採用有關認證措施後,本行有權倚賴及真誠地認為該指示是真確及根據其行事,而本行亦毋須為有關客戶因此可能承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賠償、費用或支出負上責任。有關客戶明白和完全接受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指示的風險,包括出現任何未經授權的指示或由未被授權人士發出指示的風險。
14.6 本行可按其酌情權及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按照任何有關客戶或其代表(如適用)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或意圖發出的指示行事,本行亦毋須為有關客戶因此承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負上責任,及有權要求有關客戶在本行根據該指示行事前作出確認。
14.7 除非由於本行的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而引致的損失,本行毋須對客戶由於任何本行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本行行使其酌情權所可能承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代價或支出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傳送或記錄設備的停頓或故障,或在傳送途中由於任何其他理由停頓或延誤或出現錯誤。
14.8 除非由於本行的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的損失,有關客戶同意應本行要求彌償本行無論直接或間接因接受及/或倚賴或根據有關客戶或其代表以電話及/或電子渠道發出的指示行事而引起的或有關連的訴訟、法律程序、申索、損失、賠償、訟費及支出等本行合理地招致的損失。
中銀香港提醒客戶,提高防範意識,保障自身利益。犯罪集團會透過傳銷電話或社交平台,以「搵快錢」吸引客戶出售或借出戶口,又或者利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來開戶,然後用這些「傀儡戶口」收取騙款或其他犯罪得益。
中銀香港呼籲客戶切勿出售或借出戶口予他人,因為戶口可能會被操控用作非法用途,對客戶構成洗黑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港幣500萬。
有關詳情,請見香港金融管理局相關網頁:
https://www.hkma.gov.hk/chi/smart-consumers/dont-lend-sell-your-account/
兹通知本行已修訂《服務條款》並將於2024年6月30日(「生效日」)起生效。隨函附上的修訂詳情,「A部分」列出《服務條款》內「第1部分:一般條文」的修訂重點及「B部分」則提供各項修訂的詳情,以便閣下參閱。
請注意,自生效日同日起,若閣下繼續在本行擁有任何賬戶或使用本行任何服務或功能,即代表閣下承認及同意《服務條款》所作的修訂是對閣下具有約束力。若閣下不接納有關修訂條款,本行可能無法繼續為閣下提供服務。閣下如對修訂有任何查詢或回應,請致電本行客戶服務熱線(852) 3988 2388。
經修訂後的《服務條款》將於生效日起上載於中銀香港網頁(www.bochk.com)(主頁 >「服務條款」)及擺放於本行各分行供客戶參閱。如本通知的中、英文版本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備註:
客戶亦可於 2024 年 8 月 30 日或以前在中銀香港網頁(www.bochk.com)(主頁 >「最新消息」>「有關《服務條款》修訂通知」)下載有關客戶通知,此日後客戶未必能夠查閱或下載有關客戶通知。
A部分:修訂重點
《服務條款》第1部分:一般條文
新增條款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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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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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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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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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警示與轉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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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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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客戶於條款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任何轉賬交易均受此等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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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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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列明此條款25中,「警示」、「防詐資料庫」、「香港」、「轉賬交易」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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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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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本行發出警示的原因是旨在幫助客戶在作出轉賬交易時保持警覺提防欺詐、詐騙及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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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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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本行無法控制防詐資料庫,並單靠防詐資料庫不時提供的資料來編製警示。本行不會保證轉賬交易是否屬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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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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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本行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編製及傳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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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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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本行無須為因任何防詐資料庫提供或未有提供任何資料負責,或為因其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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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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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本行無須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警示所涉的轉賬交易,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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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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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本行無須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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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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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此等條款的内容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權利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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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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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訂明客戶有責任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閣下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損害。客戶亦應認真考慮是否進行或取消一項警示所涉的轉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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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修訂詳情
《服務條款》第1部分:一般條文
新增條款25為:
25. 警示與轉賬交易
25.1 (a) 此條款25適用於下文定義的警示與轉賬交易。若此等條款跟服務條款出現不一致,則就警示與轉賬交易而言,均以此等條款為準。閣下在此等條款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任何轉賬交易,即閣下確認閣下已接受此等條款並會受此等條款約束。
(b) 在本條款中,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警示」指對一項轉賬交易或相關的收款人或收款人戶口可能涉及欺詐或詐騙的警告訊息。
「防詐資料庫」包括由香港警務處或香港其他執法機關、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運作或管理的任何防詐騙搜尋器及/或防欺騙資料庫(包括但不限於防騙視伏器),不論其是否可供一般公眾人士或指定實體或組織使用。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轉賬交易」指閣下透過本行並使用任何本行不時決定的渠道或方式或貨幣進行的資金轉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個或多個渠道或方式:電子銀行服務、電子錢包、手機銀行服務、自動櫃員機、存鈔機,或於本行任何分行的櫃位),不論收款人戶口是否在本行開立;如文義要求或允許,包括閣下向本行發出進行轉賬交易的指示。
25.2 發出警示的原因
警示旨在幫助閣下在作出轉賬交易時保持警覺提防欺詐、詐騙及欺騙。閣下不應把警示當作替代閣下保障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損害的責任。
25.3 本行的角色、責任及責任限制
(a) 本行:
(i) 無法控制防詐資料庫的管理、運作或其他方面;
(ii) 單靠防詐資料庫不時提供的資料來編製警示;及
(iii) 不會就防詐資料庫並無提供資料的收款人、收款人戶口或交易編製警示。
因此本行不會保證亦不能保證任何防詐資料庫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準確及最新,也不會保證亦不能保證閣下沒有收到警示的轉賬交易不涉欺詐,或閣下收到警示的轉賬交易必屬欺詐。本行就向閣下傳送任何警示的紀錄以及閣下回覆是否進行或取消任何轉賬交易的紀錄,均具終局效力(明顯錯誤除外)。
(b) 本行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編製及傳送警示。本行可不時考慮本行的需要以及相關人士就警示的編製及傳送不時給予的反饋、意見、指引或建議,完全酌情決定及/或更改警示的內容、傳送警示的渠道或方式,及/或轉賬交易的貨幣(等),而無須另行通知閣下。相關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的執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行業公會。本行可透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向閣下傳送警示。
(c) 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防詐資料庫提供或未有提供任何資料,或因其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d) 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警示(或其延誤或無法傳送),或有關或因處理、執行或取消警示(或因其延誤或無法傳送)所涉的轉賬交易,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e)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本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f) 此等條款的内容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權利或責任。
25.4 閣下的責任
閣下有責任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閣下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損害。閣下每次均有責任查證及確保收款人、收款人戶口、交易及交易詳情實屬真確並可靠。閣下應認真考慮是否進行或取消一項警示所涉的轉賬交易。閣下就進行或取消一項警示所涉的轉賬交易的決定均對閣下具約束力,且閣下應為後果負全責。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最新規定,自5月28日起,美國股票的結算周期將從交易後的兩個工作日(T+2)縮短至一個工作日完成(T+1)。詳情請瀏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網站。
為協助市民識別短訊發送人的身分,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香港警務處、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及電訊業界的支持下,「短訊發送人登記制」 (登記制)將擴展至銀行業,所有已登記參與「短訊發送人登記制」的銀行會使用其以「#」號開頭的「已登記的短訊發送人名稱」發出短訊予本地流動服務用戶。
中國銀行(香港)(「本行」)於2024年1月28日加入短訊發送人登記制,往後本行會透過以下其中一組「已登記的短訊發送人名稱」:#BOCHK、#BOCHK_TXN或#BOCHK_CC發送短訊至您於本行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
在登記制下,電訊網絡會攔截並非由「已獲認證的發送人」發出但發送人名稱含「#」號的短訊。流動電訊服務用戶無須事先申請或安裝流動應用程式,又或在手機上做任何設定。登記制並不適用於:
i. 可供接收者以發送人號碼直接回覆的短訊; 或
ii. 使用非香港營辦商提供之一卡多號/一卡雙號流動服務的本地用戶。
本行就「可供接收者以發送人號碼直接回覆的短訊」或雙向提示短訊,會繼續透過以下其中一組電話號碼:+852 622649931110 或 +852 645063570006,發送雙向提示短訊至您的登記流動電話號碼與您確認。
本行呼籲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要向身分未經核實的短訊發送人披露個人資料、銀行戶口或信用卡資料、轉賬金錢或開啟短訊內的超連結,以免蒙受損失。
相關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短訊發送人登記制」資訊請見以下網頁連結: https://www.ofca.gov.hk/ssrs
當發現您的信用卡出現異常交易/活動時,中國銀行(香港)(「本行」)會發送雙向提示短訊至您已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請您回覆該交易/活動是否由您本人授權/發動。在回覆該短訊前,請您小心核對短訊內所顯示的詳情 (例如商戶名稱、交易時間、交易貨幣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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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您錯誤回覆該短訊,請立即致電與本行聯絡。
3. 如您身處海外時收到該短訊,請立即致電與本行聯絡,無須回覆該短訊。